运动员的系统性伤病能否纳入职业病范畴?

运动员群体中出现的各类急慢性运动伤病,其诱发的根本原因是运动因素,其的发生、发展和运动项目、训练方法和条件、运动年限呈现出高度的正相关。这个特征其实和国家制定职业病的依据极其相似,都存在着和特定环境或影响因素的高度相关。

运动员作为国内体育制度下的一个特殊群体,长期的运动训练或多或少在身体上留下了各种痕迹。常见的各种急慢性运动伤病是运动员面临的一大难题,不仅影响运动成绩,严重者还可能造成运动生命的终结。大部分运动伤病在运动员现役时,一些急性伤病可以得到有效的治疗,而一些系统性的慢性陈旧伤,如关节、肢体的变形,软组织的项目性劳损,则可能伴随着运动员退役后的终生。运动员体系的典型金字塔结构,导致绝大多数运动员默默无闻于社会之中,退役后面临着新的人生选择,在就业这条路上,除了就业能力外,各种长期训练而导致的身体结构异常或功能损伤也是影响就业的一个重要因素。

而目前国内对运动员的保障工作,除了在役时的正常社保或公费(各省市情况不尽相同),工伤保险和优秀运动员伤残互助保险是现役运动员的主要医疗保障,而退役后能享受的福利待遇则以“运动员保障专项资金”为主,并结合各省市不同的帮扶政策。而对于退役后走出体制内的运动员而言,且不说各项帮扶政策的申请便利性,但就够资格人数和帮扶资金的金额相比,此部分一直处于供不应求的尴尬地步。结合随着年龄增长,运动项目造成的系统性伤病对人体的影响处于一个日益加重的趋势,仅仅靠现有的帮扶制度势必不能解决问题。

由于运动伤病的特殊性,行业和社会上都将其认同为职业病的一类,但由于各种原因,运动员的运动损伤其实并不像大家以为的一样,真正被纳入职业病范畴。青少儿时期开始的专项训练导致的一些器质性改变在现有的医学手段上无法进行纠正,其对人体的影响较为长期和持久,这不仅是目前一些家庭不愿意孩子从事运动训练的根本原因之一,也是在役运动员的心理顾忌之一,长期以往,对我国体育事业的发展其不利的一面将日趋显著。如果能对运动员的系统性损伤提高到职业病防治的高度,是否对我国体育事业发展和运动员个体关怀有着更积极的促进作用,需要行业协会和各级专家学者的进一步探讨!返回搜狐,查看更多